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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辅料选择有什么要求?药物辅料的选择上一般要求为: 1.主药与辅料的相容性要进行研究。全新化学结构的药品在进行处方的筛选、研究时,应重视主药与辅料相互作用的考察。辅料应为“惰性物质”,性质稳定,不与主药发生反应;无生理活性;不影响主药含量测定;对药物的溶出和吸收无不良影响。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在选择辅料时,首先要进行主药与辅料的相容性研究。可通过前期的调研,了解辅料与辅料之间,辅料与药物之间相互作用的情况,以避免处方设计时选择存在不良相互作用的辅料。 对于缺乏相关研究数据的,可进行相容性研究。如对于固体口服制剂:可选若干种辅料,对辅料用量较大的(如填充等),用主药:畏料=1:5比例混合,地辅料用量较小的(如润滑剂等),中主药:辅料=20:1比例混合,取一定量,对照药物稳定性指导原则中影响因素的试验方法,分别在强光(4500±500Lux)、高温(60℃)高湿(90±5%)条件下,放置10天,用HPLC法检查含量及有关物质放置前后有无变化。必要时,可用原料药和辅料分别作平行对照实验,以判断是原料药本身的变化还是辅料药的影响。如条件允许可用热分板(DTA或DSC)等方法进行实验,以判断主药与辅料是否发生相互作用。 2.辅料的筛选要择优。 (1)要符合药物的作用机制。辅料的选择首先考虑要符合药物的作用机制。 (2)要符合剂型的特点和要求。 (3)要研究辅料理化性质对制剂的影响。辅料理化性质的变化可能影响制剂的质量,主要包括:分子量及其分布、取代度、黏度、粒度及分布、流动性、水分、PH等。对于缓、控释制剂中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其分子量、黏度的变化可能对药物的释放行为有较显著的影响。辅料理化性质的变化可能是辅料生产过程造成的,也可能与辅料供货来源有关。因此,需根据制剂的特点及药品的给药途径,分析处方中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辅料理化性质,必要时应制订相应的质控标准,并注意选择适宜的供货来源,保证辅料质量的稳定。 (4)要关注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在处方的筛选过程中,同大多数药物一样,辅料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毒性,因此也要经常关注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 3.辅料的来源要规范。我要对药用辅料实行注册审批管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章,附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填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辅料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1)要提供所用辅料的合法来源。原则上制剂中所使用的辅料应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用辅料。国产辅料:提供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执行的质量标准、生产单位的出厂检验报告书或申报单位自检报告。进口辅料: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质量标准、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书或生产单位自检报告。药物制剂中使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辅料,除下述的几种特殊情况外,均应按新辅料申报注册,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①申报单位使用国外公司生产,并且已经在国外上市药品中使用,但尚未按药用辅料正式批准进口的辅料,若仅供自己申报的制剂品种使用,在申请临床研究时可暂不要求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但申报单位须提供该辅料的国外药用依据、质量标准(原生产厂家标准或国外药典标准)及申报单位的自检报告。临床研究完成后,若该制剂品种获准生产,所用辅料需获得SFDA批准进口后,方可用于制剂产品的生产。 ②对于制剂中常用、已收载于国外药典,但国内尚示批准的国产辅料药物制剂中需使用,申报单位可参照国外药典标准制订其内控标准,并在充分考虑安全性问题的前提下,可用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样品的制备。临床研究完成后,若该制剂品种获准生产,所用辅料亦需获得SFDA生产批件,方可在制剂生产中使用。 ③ 一些辅料已在上市制剂中使用,但在现行各国药典和国内药用标准中均未收载,国内也无正式批准的药用规格产品。药物制剂中若使用这类辅料,应提供上市产品中已有使有的依据,在制订严格的内控标准后可用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样品的制备。但在制剂被批准生产前所用辅料应获得注册批准。 ④ 口服制剂使用的着色剂、矫味剂,若目前国内尚无药用规格产品,可使用符合国家食品标准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外用制剂中使用的辅料,若暂无药用规格产品,在充分考虑安全性的前提下,可使用符合国家化妆品标准要求的辅料。 ⑤ 已被批准生产但未明确其适用的具体给药途径的辅料,如应用于注射剂、滴眼剂、体内植入等制剂,申报单位应提供此种辅料可用于注射等给药途径的依据,并建议在充分考虑安全性的前提下制订其内控标准,必要时需做进一步精制处理。 (2)对一些辅料品种尚需制订内控的质量标准。 对原有地方标准的辅料品种,建议参照现行的国外药典标准和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增加切实可行的内控标准。 对已收入国外药典的辅料,内控标准可参照国外药典标准制订,但应对不同生产工艺可能引入的杂质进行分析,必要进增加检查项目。 对国内外药典均未收载,但在上市制剂中已使用的辅料,制订内控标准应有详细的制订的依据,应对辅料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杂质进行分析,对有害有毒杂质应制订严格的控制方法。 对已批准生产,但未明确其适用的具体给药途径的辅料,若用于注射剂、滴眼剂、体内植入剂等制剂的,应在内控标准中增加检查项目或提高相关的限度要求。对这些剂型所用辅料制订的内控标准,建议经省级药检所复核。 (3)辅料若改变给药途径或用量超过常规用量,需提供安全性方面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证明在此途径或用量下使用的安全性。 (4)制剂中辅料一般不应显示药理活性,如果使用有一定药理活性的辅料(如氯基酸等),应明确其不显示药理活性的量,其用量应控制在该量之下。 (5)一些特殊情况,需考虎在制剂中对辅料做相应要求。例如静脉输液剂中将氯化钠或葡萄糖等作为等渗调节剂,质量标准中应规定其含量及鉴别。 辅料的用量要合理 应了解辅料在已上市产品中给药途径及在各种给药途径下的合理用量范围。对某些不常用的辅料,或辅料用量过大,超出常规用量且无文献支持的,需进行必要的药理毒理试验,以验证这些辅料在所选用量下的 安全性。对于改变给药途径的辅料,应充分证明所用途径及用量下的安全性。 对具有一定药理活性的辅料,如:抗氧剂L-半胱氨酸(参与细胞的还原过程和肝脏内磷脂的代谢);稳定剂枸橼酸(具有抗凝血作用)应明确其不显示药理活性的量,其用量应控制在该量之下。 |